职权名称 | 负责对驻区单位和物业小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编码 | 120101SRWQT04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四)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 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解决-备案 |
责任事项 | 1.做好对驻区单位、物业小区园林绿化技术支持与指导。 2.对驻区单位、物业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进行监督。 3.相关材料留档、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63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