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负责监督管理绿化建设、养护的施工单位 |
编码 | 120101SRWQT04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生态公益林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实行养护管理社会化。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巡查监督-督促整改-资料留存 |
责任事项 | 1.对区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个人监督管理。 2.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程督促整改。 3.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63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