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负责监督管理园林绿化设施 |
编码 | 120101SRWQT04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问题-制止处理-资料存档 |
责任事项 | 1.日常巡查管理。 2.对相关问题及时制止处理。 3需处罚问题,转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4.相关材料存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63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