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
编码 | 120101SRWQT04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计划-实施-备案 |
责任事项 | 1.加强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 2.组织实施义务植树相关工作。 3.鼓励单位、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义务植树相关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63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