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负责协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损害园林绿化设施行为 |
编码 | 120101SRWQT04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 (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 (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 (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 (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上报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1.日常巡查管理。 2.出示绿地及树木权属证明材料,监督施工恢复。 3.存档材料,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635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