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保护道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编码 | 120101SRWJL05003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保护道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道桥设施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收集相关资料-受理初评-审核报批-公示授奖 |
责任事项 | 1.公示奖励的内容和标准; 2.受理、汇总申报材料; 3.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4.提请上级部门或组织本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准; 5.作出奖励决定; 6.按照奖励规定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公示,授奖; 7.相关资料归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26391 电子邮箱:hpqcsglwdqs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