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编码 | 120101DAJJL01008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4.《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201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档案收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机构 | 区档案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表彰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02022 电子邮箱:hpqwbda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