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未开放档案必要时的审查 |
编码 | 120101DAJQT01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实施机构 | 区档案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作出审查意见——告知 |
责任事项 | 1.受理区档案馆提出的申请; 2.组织审核工作; 3.作出同意利用或者不同意利用的审查意见; 4.审查意见告知区档案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02022 电子邮箱:hpqwbda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