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教师有关申诉的处理 |
编码 | 120101JYJQT07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教育局(人事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教师申诉—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调查核实; 4.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 5.送达当事人; 6.对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责令学校限期改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126256 电子邮箱:rsk6256@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