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编码 | 120101JYJQT08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教育局(成教办)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15937 电子邮箱:hpjycjb1@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