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
编码 | 120101JYJJC09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4号令颁布,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教育局(和平区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后管部)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6171 电子邮箱:hphgzx@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