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校车使用学许可 |
编码 | 120101JYJXK0900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天津市校车管理细则》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教育局(保卫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准备完备的材料——向区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送本区同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发放校车标牌 |
责任事项 | 1.初审,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有效; 2.报本区同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3.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121387 电子邮箱:hpqjyjbw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