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1JYJJC10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提前告知—实施检查(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做出检查结论—送达检查结果 |
责任事项 | 1.通知相关单位检查的内容; 2.实施检查,对检查事项做出结论; 3.送达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办电话:27115937 电子邮箱:hpjycjb1@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