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教育质量进行监测 |
编码 | 120101JYJ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第六款 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形成监测总结—进行回访督导 |
责任事项 | 1.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培训会,安排区巡视员督查学校测试准备工作; 2.组织实施监测,对样本进行监测;总结监测工作,形成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单位; 3.依据监测报告,组织督学专家对学校工作改进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126738 电子邮箱:hpywjyzl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