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编码 | 120101JYJJC1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2.《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书面通知—成立区级督导小组--现场督导检查—反馈检查情况—核查整改情况—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责任事项 | 1.出书面督导通知; 2.成立区级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3. 受理被督导单位提交的申辩意见; 4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5.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6.对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整改等行为的被督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有关政府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建议; 7.向有关部门报送督导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126738 电子邮箱:tjhpdds1988@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