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接受指定作为监测点的处罚 |
编码 | 120101FGW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3、天津市和平区编委《关于印发〈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和编发〔 〕 号)主要职责第十三条:“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协调处理价格纠纷,受理价格举报和依法履行价格听证制度;组织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诚信经营等活动”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法制科、价格监督检查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16853、27216731、27217127 电子邮箱:hp_fg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贵阳路152-15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