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编码 | 120101FGWJL01005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法制科、价格监督检查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16853、27216731、27217127 电子邮箱:hp_fg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贵阳路152-15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