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编码 | 120101FGWCF02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2、 天津市和平区编委《关于印发〈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和编发〔 〕 号)主要职责第十条:“组织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粮食调控政策,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负责全区粮食安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提出启动我区应急方案和相应行动建议。承担粮食市场监测和粮食储备任务。”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656 电子邮箱:hp_fg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