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01FGWCF02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07号)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 天津市和平区编委《关于印发〈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和编发〔 〕 号)主要职责第十条:“组织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粮食调控政策,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负责全区粮食安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提出启动我区应急方案和相应行动建议。承担粮食市场监测和粮食储备任务。”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656 电子邮箱:hp_fg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