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1FGWJC02008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3、 天津市和平区编委《关于印发〈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和编发〔 〕 号)主要职责第十条:“组织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粮食调控政策,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负责全区粮食安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提出启动我区应急方案和相应行动建议。承担粮食市场监测和粮食储备任务。”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656 电子邮箱:hp_fg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