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 |
编码 | 120101FGWCF03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权限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制改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196717 电子邮箱:hpqfgw04@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