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
编码 | 120101SWW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商务局(商贸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备案决定-颁发备案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6.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7.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备案登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196360 电子邮箱:tj_hpjm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商务委员会 和平区曲阜道81号1407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