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
编码 | 120101SWWCF07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201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规划布局可以在本市不同区域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回收网点和周转库的设立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周转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必需的报废机动车存放场地;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得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不得将报废机动车交由非法拆解单位和个人予以拆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根据规划布局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网点和周转库,或者在回收网点和周转库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196369 电子邮箱:tj_hpjm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