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检查 |
编码 | 120101SWWJC1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23196366 电子邮箱:tj_hpjm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