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的审核 |
编码 | 120101WDD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五百户至七百户范围内设立。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或者缩小设立规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五大道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步审核—上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 2、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材料不全时,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 3、对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上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02257 电子邮箱:hpqwddggfw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2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