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编码 | 120101NSJQT03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南市街道办事处(宣传文化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上报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20063-8316 电子邮箱:hpqnsjxcwh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8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