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给付 |
编码 | 120101MZJJF01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为老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抽查--审批--给付 |
责任事项 | 1.非本市户籍且无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其向辖区救助站申请救助;没有设立救助站的区县,由区县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站申请救助。 2.(1)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2)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16 电子邮箱:hpmzj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