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编码 | 120101MZJJF01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
实施机构 |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为老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抽查--审批--给付 |
责任事项 | 1.区民政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2.区民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的特困人员供养通过户籍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的,发给供养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3.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16 电子邮箱:hpmzj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