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01MZJ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为老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上报 |
责任事项 | 1.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民政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材料不齐一并告知申请人。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审查材料,并赴实地考察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制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上报市民政局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向税务机关提请享受优惠政策,向民政部门提请地方政策扶持; 3.对已成立的福利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时了解企业经营及残疾人员所享受待遇的实施情况,依法按有关文件及规定履行其职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16 电子邮箱:hpmzj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