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编码 | 120101MZJJC04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们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区级社会团体)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451316 电子邮箱:hpmzj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和平民生大厦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