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编码 | 120101MZJJC05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款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的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27号)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区级民办非企业)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451316 电子邮箱:hpmzj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和平民生大厦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