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和出具证明管理 |
编码 | 120101MZJQT10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章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3.《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第一条 受理机关中规定,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初审——受理—— 查档 |
责任事项 | 1.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严密保管,不泄露档案内容,维护好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有当事人要求查档,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查阅档案的相关材料;作出给予查阅档案或不予查阅的决定(不予出具的告知理由);复印原始档案供当事人查阅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申请查阅档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3451316 监督电子邮箱:hpmzj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