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给付 |
编码 | 120101MZJJF11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为老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16 电子邮箱:hpmzj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