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编码 | 120101AJJQZ0102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和平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审核批准——采取强制措施(送达决定书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 23196338 电子邮箱:hpqyj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