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
编码 | 120101JGJQT01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申请人申报的股权出质撤销材料; 3.作出准予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不予撤销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 5.发放股权出质撤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22-87811902\r 监督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com\r\r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