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申报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资格审核 |
编码 | 120101JGJQR02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 进一步完善“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广大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并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符合标准的企业,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没有异议的企业,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公示。 2.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27号) 第四条 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22-87811902\r 监督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com\r\r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