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农资市场检查 |
编码 | 120101JGJJC03018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22-87811902\r 监督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com\r\r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