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 |
编码 | 120101JGJQT08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作出处罚决定--记入信用档案--公示 |
责任事项 | 1.收集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公司、企业相关信息; 2.将处理决定记入信用档案; 3.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22-87811902\r 监督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com\r\r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