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编码 | 120101JGJQT08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行政检查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暂停发布 |
责任事项 | 1.收集涉嫌违法广告信息; 2.确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3.责令暂停发布; 4.检查暂停发布的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22-87811902\r 监督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com\r\r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