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确认(初审) |
编码 | 120101JGJQR14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产品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的,发给《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符合有关规定的,准予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件—初审—审核—确认 |
责任事项 | 1.接收相关材料; 2.区县局进行初审; 3.标准化处进行审核; 4.确认发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22-87811902\r 监督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com\r\r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