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加油站实施的计量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1JGJJC15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 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22-87811902\r 监督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com\r\r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