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投诉受理 |
编码 | 120101JGJQT24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收登记--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3.告知当事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22-87811902 监督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