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 |
编码 | 120101JGJQT24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收登记--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3.告知当事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22-87811902 监督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