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 |
编码 | 120101CZJQT0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开展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根据发现的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认定;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7229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号 邮箱:hepingcaizhengju@sina.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