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理 |
编码 | 120101CZ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开展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根据发现的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认定;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7229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号 邮箱:hepingcaizhengju@sina.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