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财政部门责令停止命令行为的处理 |
编码 | 120101CZ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开展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根据发现的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认定;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7222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号 邮箱:hepingcaizhengju@sina.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