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告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编码 | 120101CZJQT02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 第十九条 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公告 |
责任事项 | 1.通过检查、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2.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3.监督执行;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7222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号 邮箱:hepingcaizhengju@sina.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