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
编码 | 120101ZJWQT0102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持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备案。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登记—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按时限办结备案登记;告知。 3.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17886 电子邮箱:hepingjianwei@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