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
编码 | 120101ZJWQT0103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检测、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除或者变更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自解除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原备案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建设工程完成全部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订立后1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登记—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 5.告知; 6.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123866 电子邮箱:hepingzhaobiaoban@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