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查封、扣押 |
编码 | 120101ZJWQZ0204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三)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隐患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就该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其他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17886 电子邮箱:hepingjianwei@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